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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68691号“绿芳化工 LVFANG CHEM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55: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35号
申请人:嫩江绿芳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8691号“绿芳化工 LVFANG CHEM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65987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蔡婷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绿芳化工 LVFANG CHEM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