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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22253号“DRAGONTY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00: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20号
申请人:青岛锦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2253号“DRAGONTY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10382551号“DRAGO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0617号“DRAG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76566号“尧之龙 DRAG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94454号“龙城兄弟 DRAGON BROTH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94487号“兄弟汇 DRAGON BROTH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RAGONTYRE”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DRAGONTECH”,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DRAGON”,引证商标三至五中的文字“DRAGON”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自行车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DRAGONTY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