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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32690号“正帝ZHENGD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02: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72号
申请人:东莞市正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32690号“正帝ZHENG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05898号“ZEDIS正帝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6490号“ZHENGDI正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50040号“ZDTAI正帝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于2023年2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正帝”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正帝”、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正帝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水供暖装置;工业用去湿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太阳能热水器;水供暖装置;工业用去湿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冷却装置和机器;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蓄热器;热泵;热气装置;水加热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冷却装置和机器;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蓄热器;热泵;热气装置;水加热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太阳能热水器;水供暖装置;工业用去湿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正帝ZHENGD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