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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245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09:12关于第661245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74号
申请人:合肥恒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源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45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25125号图形商标、第3540678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戴耳机、蓝牙耳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摄像机、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梯田三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