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226794号“潮缘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10: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69号
申请人:黄亚梅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捷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6794号“潮缘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5970号“潮缘CHAO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潮缘家”作品登记证书;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汉字组成部分,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潮缘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