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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2854号“欧斯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32: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49号
申请人:吉林省欧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2854号“欧斯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创作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9982号“欧诺ounuo及图”商标、第1628177号“欧诺ouNuo及图”商标、第12975572号“欧思诺”商标、第62563161号“欧思诺 OUSIR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设计、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与使用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现处于复审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欧斯诺”与引证商标一“欧诺ounuo及图”、引证商标二“欧诺ouNuo及图”、引证商标三“欧思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磁漆、立德粉(锌钡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欧斯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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