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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891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33:02
P及图、第40209797号“cesim PRACTICE MAKES PROF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组成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P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