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139592号“纯晶制造CHUNJING MANUFACTURE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2:25MANUFACTURE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18号
申请人:广东纯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9592号“纯晶制造CHUNJING MANUFAC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目,放弃上述服务后,申请商标与第8016307号“纯晶 PURECRYS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42199号“纯晶 P·U·R·E CRYS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故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