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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90660号“MM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55: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96号
申请人:厦门米特尼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90660号“M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38136号“TMM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52044号“MM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字母组合“MMP”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M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