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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04044号“Stemir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01: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12号
申请人: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4044号“Stemir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自创的臆造词,整体具有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宣传和使用,通过对申请商标的实际申请注册与宣传使用,消费者已能够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汇翻译、举证商标、官网截图、证明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字母“Stemirna”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是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Stemir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