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5385468号“古井亭”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06:47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03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194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注册且已驰名的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摹仿。申请人在应知、明知原异议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053177号“古井”商标、第7040334号“古井”商标、第12808347号“古井”商标、第1201229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25607号“古井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在先登记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商号“古井”,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在先裁定书、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荣誉证书、产品照片、宣传视频等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古井亭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40334号“古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饮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3177号“古井”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古井亭”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二、被异议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不会误导公众和损害原异议人的合法利益。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四、被异议商标不构成对原异议人商号权的侵犯,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关联关系证明、年度审计报告、品牌价值相关材料;
2、申请人“汾”、“杏花村”等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材料;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资质证明;
4、申请人及旗下品牌的媒体报道;
5、申请人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汾酒系列产品的销售证明材料、宣传推广证明材料;
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汾酒的检索报告;
8、申请人汾品牌及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9、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10、申请人古井亭汾酒相关介绍、使用及销售情况、所获荣誉证明;
11、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信息。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烧酒、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商品上,异议期内,原异议人对其提出了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由原异议人所有,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古井亭”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关联商标或系列商标,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被异议商标系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在已注册商标基础上的保护性延伸注册新商标不应当破坏已经形成的商标注册秩序,特别是不应当和他人已经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系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古井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