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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1577号“carest RAC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1: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05号
申请人:广州卡思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1577号“carest RA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76598号“Care1ST”商标、第1683822号“CARES及图”商标、第25899260号“THE crest COMPANY及图”商标、第55002070号“CARETS”商标、国际注册第1680106号“CARETS”商标、第54915685号“车易通CARETS”商标、第4059235号“车居生活CARREST”商标、第62964342号“Caresy”商标、第47497210号“车顺航CAR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该决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五在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外文“carest”与引证商标一“Care1ST”、引证商标三所含外文“crest”、引证商标四、六外文“CARETS”、引证商标七所含外文“CARREST”、引证商标八外文“Caresy”、引证商标九所含外文“CARST”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核定使用的“会计;进出口代理;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carest RAC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