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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39441号“汇福祥HUI FU XIANG”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1:36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60号
申请人:邢华争 委托代理人:山东瑞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492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554640号“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4641号“汇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4642号“汇福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36023号“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36036号“汇福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44208号“汇福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22497号“汇福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22516号“汇福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662188号“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662211号“汇福HOPE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79148号“汇福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79149 号“汇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579150号“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244207号“汇福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2486571号“汇福HOP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已被相关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至十的复制摹仿,会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三、原异议人享有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四、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原异议人商标的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及其“汇福”商标介绍;
2、原异议人“汇福”商标、字号及其产品所获荣誉;
3、原异议人使用“汇福”商标的食用油产品、产品介绍手册;
4、产品标签定做合同及发票;
5、“汇福”产品供货合同、邮票、车身广告、产品宣传片、产品展会照片;
6、各大媒体相关报道;
7、关于确认“汇福HOPE FULL及图”商标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批复;
8、相关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答辩意见:申请人使用被异议商标多年,取得了一定市场影响力和客户群体,并受到广泛好评。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不存在恶意抢注的情况,更不会误导消费者。故申请人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明、股东证明、商标授权证明、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汇福祥HUI FU XIANG”,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糕点;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4207号、第1579148号、第32486571号“汇福HOPE FULL及图”、第1579149号“汇福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饼干;面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原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739441号“汇福祥HUI FU XIANG”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四、十五等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品牌茶叶经营多年,长期诚信经营,被异议商标已为消费者可以信赖的品牌。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及仓储照片等作为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糕点;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初步审定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审理决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五由原异议人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酪蛋白等商品和第30类豆粉、饼干等商品上取得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原异议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我局异议决定、当事人的主张、事实及提交的证据等,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由文字“汇福祥”及对应拼音“HUI FU XIANG”构成,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五显著文字部分为“汇福”,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五显著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上亦具有较强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糕点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面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通过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二、本案中,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原异议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的同时已充分考虑到其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原异议人主张对“汇福”享有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权利,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原异议人字号在糕点等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原异议人有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本案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影响等。因此,原异议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原异议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原异议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原异议人所提《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汇福祥HUI FU XI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