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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79213号“参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3: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12号
申请人:白山参亚特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9213号“参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参亚”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是根据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设计而来,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央视展播证书;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信息;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参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参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