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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36907号“CL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15: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952号重审第0000005301号
申请人: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9952号《CLW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3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前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357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二审诉讼中第10578071号“法智汇CCL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注册并予公告,即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程力汽车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都本案中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宋甜
王迪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CLW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