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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22619号“PIQFUXB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26: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44号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施金钱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对第58822619号“PIQFUXB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富邑葡萄酒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TWE旗下PENFOLDS(奔富)酒庄的全球知识产权事务。经申请人及其历任代理商的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PENFOLDS及对应中文商标“奔富”已在中国消费者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者也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5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曾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三、被申请人恶意复制、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和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酒庄相关主体信息、介绍等资料;广告宣传、媒体报道、销售、获得荣誉等证明资料;商标列表及美术作品著作权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在先裁决;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用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PIQFUXBS”与引证商标一至三“PENFOLDS”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PIQFUX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