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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31402号“芳香庄园 芳香庄园夜光杯 CHATEAU AROM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41:32AROMA及图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36号
申请人:新疆芳香庄园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成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488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15512号“夜光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9485号“夜光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
1、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信息材料;
2、原异议人 “夜光杯”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3、产品销售发票及产品图片材料;
4、原异议人参加展会的材料;
5、申请人突出使用“夜光杯”的宣传推广图片材料;
6、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夜光杯”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芳香庄园”产品介绍材料;
2、“芳香庄园”获得的荣誉材料;
3、“芳香庄园”生产销售资质、产品包装、宣传海报、产品策划方案、产品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
4、“青花椒烤鱼”、“金银花花露”、 “逍遥镇胡辣汤”、“猴头菇饼干”案判决或媒体报道材料。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意见。
我局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夜光杯”,且整体无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