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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34356号“妮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44: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46493号重审第0000005300号
申请人:杭州蚁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6493号《妮飘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2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于2022年11月20日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腹带、理疗设备上被公告撤销,权利人已丧失该部分商标专用权,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口罩、医用手套、医用指套、医用水袋、按摩用手套、医用冰袋。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医用手套、医用卫生口罩、口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口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手套、医用卫生口罩、口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杨磊
李海临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妮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