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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39155号“创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47: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51号
申请人:深圳市德方创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9155号“创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9724号“创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创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