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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6865号“NEOSIL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54:33关于国际注册第1676865号“NEOSIL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41号
申请人:SLEEPING DUCK PTY 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6865号“NEOSI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10524号“NEOCLUB”(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注册信息、“NEOSILK”字典含义、在先裁定及判决书、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注册“NEOSILK”商标的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部分“NEO”,两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卧室纺织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SILK”含义为丝绸,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卧室纺织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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