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254310号“蔡家小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55: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35号
申请人:蔡祝庆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精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54310号“蔡家小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重点为“蔡家”。第31003013号“小兵”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相同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可以初步审定。众多带“小兵”词汇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餐厅照片、抖音宣传视频截图、团购平台截图、名片、其他商标授权书、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小兵”,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蔡家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