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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515684号“CNCHOMM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57: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55号
申请人:意大利劳尔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文楚巴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华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8日对第41515684号“CNCHOMM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CNC”品牌经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在国内外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7938074号“CNC”商标、第9912367号“C'N'C”商标、第13599900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第13599901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奢侈品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CNC”品牌,却未合理规避,反而惯常抄袭申请人“CNC”品牌及“老人头”、“香奈儿”等国内外知名品牌,明显企图攀附在先商标知名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且申请人查询到已有多个主体对被申请人提起异议及无效宣告程序,可见被申请人侵犯多个主体在先权利,其行为已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商标信息;2、联销合同、产品购销合同、销售发票;3、报关单、专用发票、财务凭证等复印件;4、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5、审计报告;6、商品租赁合同;7、店铺图片;8、(2021)浙杭网证内字第309号公证书;9、拍摄合同、发票、照片;10、媒体报道;11、在先案件决定、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完全是符合其自身的合法性,其与引证商标不相近,相关公众能够进行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不具有任何的恶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的长期广泛的推广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非复制模仿他人商标。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宣传图片;2、产品图片。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裤子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一、三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但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决定其在裤子、内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现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且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共申请注册有125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还包括“DEALDESIGN DEAL ESIGN及图”、“CHEWBACCA及图”、“马德老人头”、“HOMMESD&G”、“D&G”等商标,上述商标或因与他人商标近似或因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被我局依法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CNCHOMMES”与引证商标二字母“C'N'C”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关联密切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虽也构成近似商标,但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撤销复审行政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前述案件是否生效。
二、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CNCHOM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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