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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05750号“鑫金酱”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57:49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56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都门将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797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5712304号“金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等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照片、所获荣誉、部分投资照片、车间照片。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鑫金酱”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白酒;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2304号“金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开胃酒;烧酒;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鑫金酱”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金酱”,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现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鑫金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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