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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1862号“BRIGHTON SCI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58: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33号
申请人:布莱顿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1862号“BRIGHTON 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71420号商标、第6359853号商标、第42337746号商标、第15233040号商标、第167688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BRIGHTON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