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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19991号“南方 T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59: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65号
申请人:南方新闻网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9991号“南方 T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45634335号“NF 南方锂电”商标、第63004960号“SOUTH南方导航”商标、第1574604号“南方”商标、第54075228号“南方人物周刊”商标、第19447761号“南方传媒”商标、第4488211号“南方传媒”商标、第19447848号“南方传媒集团”商标、第35570219号“南方养老 执我之手 与你偕老”商标、第11098836号“南方动力 SOUTMIC”商标、第22126098号“南方医诊网”商标、第59291374号“南方电网”商标、第51412282号“南方科技 SOUTHPORT”商标、第19447893号“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65070147号“南方生活 SOUTHLIFE”商标、第64724151号“南方准备”商标、第64269051号“南方生活 SOUTHLIFE”商标、第62880224号“南方一号”商标、第4798559号“南方航空”商标、第39828996号“南方人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十五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十五已被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十三、十四、十六至十九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南方 TV”,申请商标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南方 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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