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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20861号“HFYS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2: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02号
申请人: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韩肤雅诗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29520861号“HFYS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3类国际注册第887037号“YSL”商标、第158576号“YS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且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裁定、商标信息、“YSL”品牌介绍、网络检索结果、媒体宣传报道、《第七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请人官网及网络平台截图、相关释义、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3年1月6日第182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9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9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HFYSL”完整包含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英文“YSL”,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较密切关联性。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申请人的“YSL”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化妆品等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不属于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可适用的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HFY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