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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57298号“GLEAMER 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4: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87号
申请人:深圳闪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7298号“GLEAMER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3689号“G-LEA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名称相互照应,且申请人已经实际使用。引证商标存在注册至今未实际使用的情况。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GLEAMER”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标识“G-LEAPER”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GLEAMER STUD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