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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901229号“聚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08:3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周聚福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01229号“聚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69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不动产出租”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门店招牌照片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阶段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答辩理由为:新冠疫情三年申请人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业务开展,所有待定的项目一再搁置,但项目确实一直在洽谈中。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并未提交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关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并未在“不动产出租”等复审服务上进行宣传和使用的主张,被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以下意见: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名下囤积43件商标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自制的门店招牌照片,证明力不强,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