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事兴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6607号“事事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邵燕波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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