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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37号“PROR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1:0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37号“PRORA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85号
申请人:K-TRON TECHNOLOGIES,INC.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4037号“PROR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75371号“PROG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575312号“PROG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明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特点,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外文“PRORATE”组成,其具有“按比例分配”等中文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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