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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35461号“曼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1: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47号
申请人:深圳市襄著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5461号“曼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1877号“漫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珊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曼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