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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4554号“勇敢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4: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97号
申请人:刘珩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4554号“勇敢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33425号“勇敢者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196542号“勇敢者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153570号“勇敢者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08021号“勇敢者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人中域基石生态科技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域基石生态科技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授权,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域基石生态科技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贮存;旅游交通安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货物贮存;导游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出具的《承诺书》,但考虑到《商标法》对相关公众利益保护的需要,在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的情况下,相关公众难以将二者进行区别,易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等证据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勇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