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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216609号“花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5: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汇心医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优蒙(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佰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16609号“花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693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医疗诊所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尤其是在指定期间之间,复审商标也在使用流通,已经成为知名品牌,且复审商标指定服务彼此关联紧密,构成类似服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授权成都青羊花田宜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和成都花田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申请人及被授权人企业信息截图、被授权人在经营中形成的资料文件、店内装潢及物料图片、宣传使用图片、微信朋友圈宣传推广截图、抖音宣传截图、美团“花田医学美容”店铺截图及评价截图、小红书推广截图、支付宝小程序信息、微信交流记录及定金收据、患者就诊文件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近三年未在市场中流通使用,申请人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整形外科、牙科、心理专家、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风景设计、眼镜行”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所进行的合法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与成都青羊花田宜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成都花田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花田医学美容店铺经营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宣传推广及使用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医学美容等相关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医院、整形外科、牙科、心理专家、美容院”服务上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他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医院、整形外科、牙科、心理专家、美容院”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花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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