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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38344号“福嘉膳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0: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06号
申请人:湖北福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臻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38344号“福嘉膳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只保留“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7114号“福嘉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之外的其余复审服务(即:“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鉴于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且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故申请商标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福嘉膳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