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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6684号“香漫天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4: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19号
申请人:新疆香漫天山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6684号“香漫天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898735号“香漫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88597号“香出天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活鱼、鲜食用菌、甲壳动物(活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活鱼、鲜食用菌、甲壳动物(活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香漫天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