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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46482号“加油 成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6: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69号
申请人:必盈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6482号“加油 成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申请商标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具有显著性。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组织机构图、周年申报表、网站、线下办公场所及招牌制作、招聘启示、产业研基地、微信公众号推广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加油 成功”,使用在指定的第14类、第16类、第18类和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消费者已经将之与申请人唯一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第16类、第18类和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加油 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