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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25476号“金达莱JD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6: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04号
申请人:兴城市爱斯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5476号“金达莱JD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368451号“金达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014401号“京东物流J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707846号“J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裤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金达莱J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