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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3469号“留置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1: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71号
申请人:C.R.巴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3469号“留置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申请商标在医用支架、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驳回。2、申请商标中“留置”一词是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相容性涂层支架、可植入尿道支架商品的客观描述,其注册使用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生物相容性涂层支架、可植入尿道支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上针对“留置针”一词的释义、部分文章的摘要、采购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医用支架、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继续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由中文“留置佳”构成,其注册使用在生物相容性涂层支架、可植入尿道支架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留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