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785425号“腾龙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3: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28号
申请人:利川腾龙风景区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企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程小勇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59785425号“腾龙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189066号“腾龙洞TENGLONG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3759号“腾龙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419601号“腾龙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431563号“腾龙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近,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同时,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3、“腾龙洞”系国家知名5A级风景旅游区。争议商标与风景区名称相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4、被申请人在明知“腾龙洞”风景区存在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5、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多见于知名旅游景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具有恶意,并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利川市政府授予申请人独家开发“腾龙洞”景区的授权书;
2、申请人“腾龙洞”景区2005年被《中国国家地理》评定为“中国最美的地方”;
3、申请人“腾龙洞”景区及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
4、关于申请人“腾龙洞”景区等宣传报道;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其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3、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9类空中运输、游艇运输、停车场服务、汽车运输、运送旅客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7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公共游乐场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 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腾龙洞”风景区是国家5A级景区,位于鄂西南边陲城市的利川市,是国家地质公园,为湖北省省级风景区名胜区。
4、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注册有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大赦庵”、“七沼寺”、“南山寺”、“神农宫”、“稻仙谷”、“饶州府”、“古饶州”、“饶州古镇”、“上清宫”、“永福寺塔”、“维港半岛”等商标,上述商标与国内知名旅游景点名称相同或近似。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引证商标三、四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虽提交了其风景区的宣传报道以及其所获荣誉等材料,但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腾龙洞”作为申请人商号及在先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输、游艇运输、停车场服务、汽车运输、运送旅客服务及相类似服务及所属行业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难以成立。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存在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与其或经销商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的证据材料,故申请人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腾龙洞”风景区是国家5A级景区,位于鄂西南边陲城市的利川市,为湖北省省级风景区名胜区。本案被申请人并非来自利川市,亦并非为“腾龙洞”风景区的开发经营者。故被申请人将该文字注册使用在第39类空中运输、游艇运输、停车场服务、汽车运输、运送旅客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服务的提供者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与“腾龙洞”风景区名称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由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多枚与风景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腾龙洞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