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9116759号“TAR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2: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厚栋任重贸易中心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塔尔特光学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16759号“TA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19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塔尔特光学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于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塔尔特光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产品图片、订单及货运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眼镜框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不仅有真实、善意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且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采购合同、付款凭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被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及其“Tart Optical”的胶框镜架眼镜介绍;2、2018年定制“TART”眼镜铁皮盒订单、产品图片及货运发票(含中文摘译);3、2022年定制“TART”眼镜铁皮盒订单及货运发票(含中文摘译);4、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产品照片;5、被申请人与深圳彩色印刷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定制“TART”眼镜盒的形式发票;6、被申请人与深圳彩色印刷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阿里巴巴上讨论商品图样的截图;7、被申请人在中国定制的带有“TART”标识的产品照片。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太阳镜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2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框、太阳镜镜框、眼镜盒、太阳镜镜盒、夹鼻眼镜挂绳、眼镜、太阳镜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且涉及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搜狗百科介绍页面未显示形成时间;“JULIUS TART OPTICAL眼镜介绍,以及JULIUS TART OPTICAL眼镜的修理维修”文章显示商标标识与复审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订单及货运发票或显示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证据4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产品图片并未涉及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商品。证据5形式发票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证据6阿里巴巴页面截图显示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证据7产品图片为自制形成的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能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眼镜框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