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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45673号“好吃三国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9:59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45号
申请人:成都市好吃三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944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第49545673号“好吃三国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19830574号“味源三国”商标、第9912789号“三国风味”商标、第19830557号“印象三国Three Kingdoms Impression及图”商标、第8032784号“印象三国Three Kingdoms Impression”商标、第3471308号“张飞及图”商标、第32935472号“张飞及图”商标、第2549702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将造成不良影响。三、申请人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所获荣誉、资质;
2.相关销售资料;
3.相关使用资料;
4.相关广告宣传资料;
5.相关裁定、决定、判决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好吃三国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12789号“三国风味”、第19830557号“印象三国THREE KINGDOMS IMPRESSI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干;豆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设计思路等方面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545673号“好吃三国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复印件证据:采购合同、供销合同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初步审定日期、引证商标六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及不予注册决定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三国”,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原异议人的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好吃三国及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