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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175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3:19关于第680175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51号
申请人:贵州金昔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7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832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63165号“MING XING JIU C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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