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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9578号“THE BETTER 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6:24关于第67429578号“THE BETTER 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96号
申请人:芭芭拉斯图姆分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9578号“THE BETTER 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标识本身整体含义不是对特定事物的形容或描述,不存在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欺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的“THE BETTER B”商标在欧盟和英国地区已获准注册,且在先已有多件完整包含“BETTER”文字的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被核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售卖情况;申请人品牌介绍、相关报道及消费者评价;申请人百度搜索结果;申请人“THE BETTER B”在英国和欧盟的商标注册证明及中文翻译;其他相关商标信息;相关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BETTER”,可译为“更好的”,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和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以及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