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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88888号“RUI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8: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32号
申请人:北京国电睿懿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8888号“RUI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4411号“锐翼 RUYI”商标、第48577994号“锐翊电力 RUIYI ELECTRIC POWER COMPANY R”商标、第48569245号“锐翊电力 RUIYI ELECTRIC POWER COMPANY”商标、第11568280号“锐易”商标、第16952421号“睿宜”商标、第30099837号“睿燚”商标、第47833403号“锐毅”商标、第36344856号“锐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七枚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RUIYI及图 商标 北京国电睿懿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