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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0642号“LUBSM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9:41关于第67370642号“LUBSM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08号
申请人:优陆技术轴承工业及贸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0642号“LUB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90170号“LU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属行业不同,不会造成混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泵(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LUBS”文字,其在文字组成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LUBSMART及图 商标 优陆技术轴承工业及贸易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