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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7317号“wam Global Growth Age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0:30关于国际注册第1657317号“wam Global Growth
Age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57号
申请人:WAM EMEA, S.L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众德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7317号“wam Global Growth Ag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93229号“w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06831号“wa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54051号“W@M”商标、第12556942号“WAM 旺姆连铸技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包含文字“wam”,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和营销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包含文字“wam”,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培训;职业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包含文字“wam”,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页设计;托管计算机网页”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程序的创建和使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1、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 商标 WAM EMEA S.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