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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02190号“eezi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4:54关于国际注册第1202190号“eezi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波马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轻橙时代(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02190号“eezi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453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45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及中文翻译、答辩人官网截图、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官网网页;
2、(2021)SJS-B-46号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并领土延伸至中国,该商标于2014年3月5日获准国际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梯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3月5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是否在第12类电梯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证据2显示的部分时间不再指定期间内,且该鉴定报告非复审商标附着在复审商品上从生产环节进入流通环节进行实际销售的有效证据。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在电梯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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