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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186654号“Supersweet 一百度°の爱”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9:23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49号
申请人:泉州市万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创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676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36586945号“百度AI乐园”商标、第36577328号“百度爱乐园”商标、第15785406号“百度熊”商标、第38037771号“百度 Baidu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的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原异议人独创的“百度”系列商标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企业简介、资质、公益活动信息、所获荣誉;
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3.商标局作出的批复;
4.类似案件判决、裁定;
5.服务合同、广告合同、广告样本照片;
6.互联网协会证明、市场分析报告;
7.相关报道;
8.百度所获荣誉;
9.“百度”商标受保护案件。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一百度°爱SUPERSWEET”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85406号“百度熊”、第38037771号“百度 BAIDU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百度”,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百度”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商标合法利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请求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翻译。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雨衣等商品,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原异议人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并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Supersweet 一百度°の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