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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58281号“麦多河套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2: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93号
申请人:内蒙古恒丰集团银粮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七星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圣麦玺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57558281号“麦多河套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11155号“河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8210号“河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2759号“河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52145号“河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地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且曾被认定为面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抄袭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4、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包括“鑫原河套王”、“海纳大公粮品”、“皇家良品”等。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河套”商标产品经销合同书材料;
2、申请人“河套”商标产品在电商平台上的销售信息材料;
3、申请人“河套”商标产品的宣传材料;
4、申请人及其“河套”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5、申请人“河套”商标获得保护的民事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决定书材料;
6、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材料;
7、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网站信息材料;
8、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抢注的知名品牌介绍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挂面、面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2002年,我局在商标监(2002)13号《通知》中认定本案引证商标一在面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在商评字[2020]第0000153955号《河套HETAO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本案引证商标一在2016年6月15日之前在面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在商评字[2023]第0000222754号《皇家河套浪花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本案引证商标一在2021年6月16日之前在面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和证据5在案佐证。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72件商标,涉及第29类、第30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54802415号“蒙郡河套王”商标、第55108716号“天茯河套王”商标、第55176113号“海纳河套良品”商标、第55654831号“河套麦知稻 HE TAI MAI ZHI DAO”商标、第56398635号“鑫原河套王”商标、第56934464号“海纳河套良品”商标、第56950167号“皇家河套浪花”商标、第72488219号“科美诃套王”商标、第56618142号“塞昌金穗宝”商标、第56526535号“煌家套麦耘”商标、第57483044号“海纳大公粮品”商标、第56139102号“疆域塞金雪”商标、第56519609号“煌族龙江缘”商标、第56618985号“蒙粮润宏麦”商标、第56336858号“奇台麦源”商标、第55863212号“塞外奇台河”商标、第56628224号“塞盈雪皇妃”商标、第54215389号“圣笨榨”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0类挂面、面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结合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面粉商品上经过长期地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麦多河套雪”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河套”,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不正当利用了申请人“河套”商标的市场声誉,易导致申请人“河套”商标显著性的淡化,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争议商标“麦多河套雪”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和事实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面粉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72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54802415号“蒙郡河套王”商标、第55108716号“天茯河套王”商标、第55176113号“海纳河套良品”商标、第55654831号“河套麦知稻 HE TAI MAI ZHI DAO”商标、第56398635号“鑫原河套王”商标、第56934464号“海纳河套良品”商标、第56950167号“皇家河套浪花”商标、第72488219号“科美诃套王”商标、第56618142号“塞昌金穗宝”商标、第56526535号“煌家套麦耘”商标、第57483044号“海纳大公粮品”商标、第56139102号“疆域塞金雪”商标、第56519609号“煌族龙江缘”商标、第56618985号“蒙粮润宏麦”商标、第56336858号“奇台麦源”商标、第55863212号“塞外奇台河”商标、第56628224号“塞盈雪皇妃”商标、第54215389号“圣笨榨”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及囤积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麦多河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