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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347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6:12关于第685347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36号
申请人:上海永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34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55602A号图形商标、第36443846A号“TALA BABY及图”商标、第19217522号图形商标、第11643381号“互爱及图”商标、第9407976号“知录妈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引证商标二、四、五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蛋;酸奶;肉片;鱼制食品;榨菜;婴儿奶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精制坚果仁;食物蛋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TALA BABY及图 商标 上海永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